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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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罪延長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五號
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殺人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延長羈押之裁定(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五六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殺人等罪案件,經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裁定自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乃事實審法院依職權認定之事實問題。抗告意旨徒就卷內訴訟資料予以爭辯,並請求調查證據,執此任意指摘原裁定違法,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紀俊乾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洪佳濱法官韓金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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