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501號聲請人丙○○相對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甲○○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乙○○於民國94年2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5年2月21日,並以相對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乙○○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正本各1件為證。
三、惟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相對人應以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為之,本件相對人乙○○非不動產所有權人,故該部分應予以駁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95年度拍字第150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鎮○○○○段│26-342│林│700│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50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走│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廊│計│位│││├──┼─┼──────┼────┼────┼─┼─┼─┼─┼───┼───┤│001│33│臺南縣白河鎮│臺南縣白│1層農舍│12│32│15│平│全部│││││崎內里內崎內│河鎮竹子│加強磚造│1.│.2│3.│方││││││82號│門段26-3││45│8│73│公│││││││42地號│││││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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