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專上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專上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民專上字第25號上訴人佳埼鋼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茂璿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 律師輔佐人 徐金澤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 律師被上訴人杰逸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守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郁庭 律師複代理人 李詩楷 律師被上訴人友達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姚忠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育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請點選右方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林洲富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王英傑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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