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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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66號聲請人 林坤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640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內除民國107年2月23日調查筆錄外之文書。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受監護宣告人 林淵勇 之子,聲請閱覽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640號監護宣告事件全卷資料,有林淵勇之親屬系統表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與上開監護宣告事件具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又聲請人前聲請閱覽該事件卷內「民國107年2月23日調查筆錄」部分,業經本院於109年1月17日以109年家聲字14號裁定准許閱覽在案,故此部分自不為重複裁定。從而,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卷內文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