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2號原告 蔡斯瀚 被告 何蕩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交訴字第8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莊書雯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仁榮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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