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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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438號聲請人 蘇慧貞
即財團法人高等教育國際合作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高等教育國際合作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1000元,逾期未繳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玗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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