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葉彩鳳 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 律師被告 賴運緯 (原名 賴運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76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莊書雯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仁榮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