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04號聲請人 徐紹緯 上列被告徐紹緯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15號竊盜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上開竊盜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09年7月30日判處罪刑確定,並於109年9月21日以宜院春刑忠109易315字第016692號函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執行在案,有本院上開函(稿)在卷可參,聲請人已是受刑人,並非本院前揭案件之在押被告,從而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永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