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45號原告 莊中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錦坤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