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原告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 律師被告 李君彥
李君儀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主張被繼承人 江菊連 遺有如起訴狀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積極財產,復主張如附表(六)至(九)所示之財產亦應追加列入遺產範圍,並據此計算原告得請求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價額如附表(五)所示,此觀諸本件之起訴狀及其附表甚明。從而,本件原告起訴所得受之法律上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應包含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價額,及扣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價額後所餘遺產1/3(遺產範圍包含請求追加列入遺產範圍計算之婚後財產部分,按應繼分1/3分配予原告),此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估算範圍,原告自應參酌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及土地公告現值等客觀標準,詳實核算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10日內,列表詳實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其核算標準、計算式,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