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01號原告 簡美卿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黎氏 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即以原告於起訴狀所列訴訟標的金額為依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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