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小字第19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19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1918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廖偉翔 被告 李瓔芪 (原名 李蓉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貳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莊智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