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5號聲請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對人 林澤農 原住臺北.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存證信函、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派員查訪,該戶均無人回應,另查訪鄰居表示均不認識相對人,有該分局民國10
1年1月18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130087100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堪認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