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頂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6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巫承諺上列被告因頂替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巫承諺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4條第2項、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黃明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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