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易字第45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順利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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