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06號上訴人 林陳淑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曉萱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9,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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