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0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卞冠云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卞冠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卞冠云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8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11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