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336號聲請人 陳河男 上列聲請人陳河男因與相對人 曹倉 銜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河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所陳述本票提示日、利息起算日均早於發票日,是否誤載,請具狀釋明。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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