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501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楊永茂 複代理人 張文寧 被告 簡國峻
曾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游士霈【附表】┌──┬───────┬─────┬─────────────┬─────────────┐│編號│貸放日期(民國)│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期間│週年利率│期間│週年利率│││││(民國)││(民國)││├──┼───────┼─────┼────────┼────┼────────┼────┤│①│97年5月14日│1,616元│自102年6月1日│1.83%│自102年7月2日│0.183%│││││至102年11月10日││至102年11月10日│││││├────────┼────┼────────┼────┤││││自102年11月11日│2.83%│自102年11月11日│0.283%│││││至清償日││至103年1月1日│││││││├────────┼────┤││││││自103年1月2日│0.566%│││││││至清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