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21號原告 黃志穎 被告 王俊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10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除被告 江振宇 等7人部分另以判決駁回外),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芙如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