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14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湘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世均 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7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