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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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6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朝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信
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
拾陸萬陸仟壹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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