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8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8660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 柏泓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黃」柏泓姓氏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提出債務人為「 黄柏泓 」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黄柏泓」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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