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795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 黃均晏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679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0962元黃均晏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109年03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9%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