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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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主辦會計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8年初犯主辦會計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1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6085號、90年度偵字第309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722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主辦會計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主辦會計人員,利用不正當之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上開2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從一情節較重(次數較多)之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主辦會計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范惠瑩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魏文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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