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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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6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連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連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連中前於民國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稱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14號、
101年度訴字第1434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確定,其後上開2案件再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430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1年確定),於101年5月25日送監執行,嗣再由法務部於
10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王連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仲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