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朴簡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承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部分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7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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