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承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部分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7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