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538號
原 告 邱文玲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嚴奇均 律師
被 告 大富行開發銷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案情繁雜,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07年12月25
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一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