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538號
原   告  邱文玲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嚴奇均 律師
被   告 大富行開發銷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案情繁雜,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07年12月25
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一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士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