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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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5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九十七年度促字第六二七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參萬陸仟參佰貳拾參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參仟貳佰陸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