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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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9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佛恩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佛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周佛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0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中。於民國105年5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63974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①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5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41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經本院以103年度訴緝字第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3161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04年1月20日確定;③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66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於104年3月10日確定;④上開①至③所示之各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2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在卷可考,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無疑。
三、次查,受刑人於103年9月27日入監執行上開罪刑,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而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2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5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月3日,又其業於105年5月2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501639740號核准假釋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5016397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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