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閱覽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176號原告合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尤周碧玉 原告查名婉原告洋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弘 原告迪奧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豪 原告璞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大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告漢宮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宜蓁 訴訟代理人黃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閱覽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惟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既係引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而為請求,並非涉及人格權或身分關係之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且核無交易價格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元,尚欠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