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55號原告 陳文隆 訴訟代理人 朱正剛 律師被告宜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明 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1年11月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1年11月28日宣判,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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