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 屏東 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33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法定代理人 郭政雄 異議人 林志霖 即受處分人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日期,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林志霖(下稱「異議人」)因駕駛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車牌號碼之營業一般小客車,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時間,行經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地點時,有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違規,經警逕行製單舉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登記汽車所有人,嗣經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登記汽車所有人申報歸責實際駕駛人係異議人,並經查核無訛,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認異議人上開情形,各有違反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違規事實,而分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或第40條之規定,裁處異議人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處罰內容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從未駕駛車牌號碼000-00、375-ZN、019-F6、638-YA號車,不知何來上述紅單,為維護伊權益及避免爭議,請法院做公平的裁定,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原處分機關應於接受異議書狀後
5日內,將該案卷宗及有關證物,送交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交通法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亦有明文。
四、復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亦有明文。而行政程序法中關於文書之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又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第74條亦有明定。而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寄存送達,並未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應於寄存送達當日即生送達之效力(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2號研討結果參照)。又所謂「住所」,係民法上概念,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所謂「一定事實」,包括戶籍登記、居住情形等,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主要依據,但不以登記為要件。次按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如有變更,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車主、駕駛人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之車輛牌照、駕駛執照,係以戶籍地址為登記地址;基於社會現況及便民原則,並因應車主、駕駛人需要及行政程序法第72條合法送達處所規定,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籍及駕籍檔中增列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及相關機關各項便民服務通知事項、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法令規定之行政文書寄達,特訂定本注意事項;公路監理機關受理車主、駕駛人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後,應立即登載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之車籍及駕籍檔中;各項便民服務之通知事項、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法令規定之行政文書寄達,皆以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寄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1項、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輛車籍及駕駛人駕籍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作業注意事項第1條、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異議人若有自行遷徙住所之事實,即負有辦理住址變更異動之義務,異議人遷徙住所倘未依法辦理異動,交通監理機關顯無其他管道得知異議人住所變更之事實,自僅能就異議人戶籍地送達文書,此時倘異議人無從親自收受文書,其不利益自當歸由未盡申請地址異動義務之異議人承擔。
五、經查:
㈠、異議人自民國95年10月11日起迄今均設籍於屏東縣○○鄉○○村○○路39之1號之事實,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按,而異議人亦未表示其未以該址為住居所,有其聲明異議狀在卷可參,堪認異議人之住所應係設於該址,並無廢止該住所之意。
㈡、又查本件原處分機關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裁決書,均係交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異議人之上開住所郵寄送達,嗣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送達日期,因郵政人員按址投送皆未會晤異議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郵政人員乃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第
2項規定,各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處所門首,另1份則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並各將應送達之上開裁決書寄存於車城郵局而為寄存送達等情,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屏東監理站送達證書4份在卷可證,是依上開說明,上開4件裁決書之寄存送達程序自屬合法,且應分別自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寄存送達之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是以異議人得聲明異議之期間,應係各裁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又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1款規定,異議人住於屏東縣,於本院所轄屏東縣屏東市之外,應加計4日之在途期間,是以異議人異議期間之屆滿日應各如附表編號1至4「異議期間屆滿日」所示(其中編號1、3部分,因原異議期間屆滿日均係休息日,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應依民法第122條規定,以其次日代之),然異議人遲至100年9月16日始具狀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並於同年月26日由原處分機關移送本院,此有卷存聲明異議狀上所蓋之原處分機關收文章戳及移送函文足稽,依照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其本件異議顯已逾期,其異議權業已喪失,且屬不得補正,依法均應予駁回。
㈡、至於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狀上固記載其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惟其未曾向相關監理機關辦理車籍或通訊處所變更之手續,或將戶籍遷移於實際居住地,異議人之實際居住地既未經通報相關戶政機構知悉,原舉發機關事實上無可能查知,更無另行查訪之義務。再異議人若未遷移戶籍地址或陳報新址,縱其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亦應隨時注意有無關乎己身權益之文書送達於其戶籍地址,故異議人未能實際收受舉發通知單之不利事由,即應歸責於異議人本身,尚不得以其未居住於戶籍地址致未能及時收受郵件為由加以卸責,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蔡語珊附表:
┌──┬───────┬──────┬──────┬──────┬──────┬─────┬───────┬───────┐│編號│裁決日期、案號│違規時、地│駕駛車輛(登│舉發違規事實│舉發違反法條│處罰內容│送達日期及方式│異議期間屆滿日│││││記所有人)│││(新臺幣)│││├──┼───────┼──────┼──────┼──────┼──────┼─────┼───────┼───────┤│1│100年3月29日│99年10月21日│375-ZN號營業│汽車駕駛人行│道路交通管理│罰鍰2,300│100年4月1日│異議期間屆滿日│││屏監違字第裁82│上午5時37分│一般小客車(│車速度,超過│處罰條例第40│元,並記違│寄存送達於車城│應為100年4月│││-U00000000號│,於高雄市高│高弘交通企業│規定之最高時│條、第63條第│規點數1點│郵局│24日(星期日)││││雄港過港隧道│有限公司)│速20公里以上│1項│。││,因逢休息日,││││南側││未滿40公里││││故延至次日即10││││││││││0年4月25日││││││││││(星期一)│├──┼───────┼──────┼──────┼──────┼──────┼─────┼───────┼───────┤│2│100年4月25日│99年10月23日│639-ZN號營業│同上│均同上│均同上│100年4月23日│100年5月16日│││屏監違字第裁82│晚上10時23分│一般小客車(││││寄存送達於車城│(星期一)│││-BBA048862號│,於高雄市明│大詮交通有限││││郵局│││││誠一路280號│公司)│││││││││前│││││││├──┼───────┼──────┼──────┼──────┼──────┼─────┼───────┼───────┤│3│100年5月23日│99年12月24日│638-YA號營業│汽車行駛高速│同上條例第33│罰鍰4,500│100年5月26日│異議期間屆滿日│││屏監違字第裁82│中午12時48分│一般小客車(│公路速度超過│條第1項第1│元,並記違│寄存送達於車城│應為100年6月│││-ZHB121608號│,於國道三號│高威交通有限│最高速限(未│款、第63條第│規點數1點│郵局│18日(星期六)││││北上307.5公│公司)│滿20公里)│1項│││,因逢休息日,││││里處││││││且次日係星期日││││││││││,故延至100年││││││││││6月20日(星期││││││││││一)│├──┼───────┼──────┼──────┼──────┼──────┼─────┼───────┼───────┤│4│100年8月15日│100年2月8│019-F6號營業│同上│均同上│均同上│100年8月17日│100年9月9日│││屏監違字第裁82│日晚上10時57│一般小客車(││││寄存送達於車城│(星期五)│││-ZEB087117號│分,國道十號│大誼交通有限││││郵局│││││西向16.8公里│公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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