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7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71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季鑫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16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田季鑫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甫於民國100年4月21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仍不知悔改。被告田季鑫因車輛借用糾紛要求 林慈文 賠償新臺幣(下同)20萬元,於100年12月13日7時30分許,在新竹縣○○鄉○○村道○街○○巷○○號吳聲瑜住處,見林慈文正在使用電腦,基於恐嚇之犯意,以鋁棒
1支敲打林慈文左手、背部,並以此方式恫嚇要求林慈文賠償車損費用,致使林慈文心生畏懼,擔心被告田季鑫施加更多暴力,足以生危害於安全。林慈文只好虛以委蛇,佯稱找朋友籌錢,林慈文便在新竹縣○○鄉道○街○○號億品購物中心前,搭上田季鑫之車輛外出,當日近中午時段,將車輛駕駛至新竹縣竹北市○○○路中社加油站搭載 曾嘉清 (另為不起訴處分)上車,一同前往林慈文住處取款,林慈文趁機謊報地址,並在新竹市○○路400多號趁隙下車離去報警。嗣於100年12月13日17時許,在新竹縣新豐鄉○市路與康樂路口,為警查獲田季鑫駕駛6N-0726號自用小客車,並在田季鑫左邊口袋扣得2,000元,車內扣得鋁棒1支、菜刀1支,後車廂內扣得開山刀、掃刀、鐵撬各1支,手煞車旁扣得手杖刀1支,黑色零錢包內扣得安非他命2.3公克1包(另案提起公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如不應起訴而起訴者,其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等規定自明。該不受理判決,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係於101年6月16日就被告恐嚇之犯嫌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101年7月10日收受該案件,有起訴書1份及本院收文戳1枚在卷可稽,惟被告繫屬本院前之10
1年7月1日即已死亡,此有戶役政連線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於101年7月10日經本院受理而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時,因被告已死亡,關於本件起訴時之訴訟主體已失其存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82年度臺非字第38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結論參照)。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施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