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二七七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賴順源
楊東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台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直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