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小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二七七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賴順源
         楊東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台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直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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