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2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夏世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夏世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夏世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2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聲請意旨誤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業於100年11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夏世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23號判決、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20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7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3年8月、3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嗣經本院於101年6月22日以101年度聲字第107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5年8月,於101年7月10日確定。受刑人業於100年11月28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3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瑋伶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