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50號聲請人 陳進學 代理人 周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協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協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2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謝國聖附表:
┌──────────────────────────────────────────────────┐│附表:股票105年度除字第15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協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1│1000││├──┼──────────────┼──────────────┼────┼───┼────┼───┤│0002│協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1│1000││├──┼──────────────┼──────────────┼────┼───┼────┼───┤│0003│協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1│1000││├──┼──────────────┼──────────────┼────┼───┼────┼───┤│0004│協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1│300││├──┼──────────────┼──────────────┼────┼───┼────┼───┤│0005│協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