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事聲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事聲字第371號聲明人 蔡乾 和以上聲明人與相對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聲明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3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06年度司執字第86450號裁定聲明異議,惟聲明人於異議狀內並未敘明對於司法事務官終局處分異議之理由,茲限於收受本裁定之日10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