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377號原告交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東成 訴訟代理人 林佳瑩 律師
張志朋 律師 陳琮勛 律師被告 蘇亞利 (即AlessandroZuttioni)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 律師
陳香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六年度上字第一三八七號協同辦理合夥財產清算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387號協同辦理合夥財產清算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該事件仍在審理中尚未終結,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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