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40號聲請人 林昱佶 上列聲請人林昱佶因與相對人 何慧育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昱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本件聲請之本票「原本」3紙。
三、補正聲請狀之完整附表資料,併敘明各本票提示日及利息算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