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聚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淑惠 被告 賴披全
賴志鑫 賴瑞朝
賴游素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萬2463元(送由不動產估價師鑑定,詳卷),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繳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