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鐘元辰 (原名: 鐘振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瓐姍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9+1)x34x10=3,40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與所陳協商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自陳積欠民間債權人甲○○230,000元,每月並至少要清償7,000元,請詳加說明積欠民間債權人債務之原因與其時間、內容,目前清償情形及尚存有多少債務,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金額為7,119,819元,請詳加說明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該些花費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聲請人現年36歲,而所積欠之債務高達7百多萬元,於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就債務發生原因未述詳盡,請聲請人就此部分原因詳加說明。
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
五、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六、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聲請人於所提出更生聲請狀勾選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惟據聯徵中心消債專用債權人清冊中所載,聲請人曾任富騰汽車企業有限公司之股東之職)。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如已解任或公司已解散等情事請加以敘明,並提相關證明文件。
七、本件聲請提出日期為101年12月11日,請就聲請更生前2年內(99年12月12日起至101年12月11日止)之財產、收入(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聲請前2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八、請提出聲請人101年度每月薪資所得清單(薪資證明單或薪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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