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22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敏玲 指定辯護人 黃文德 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訴字第95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敏玲家有年邁公公與幼小子女2人,請給予停止羈押機會,讓聲請人得以安頓家庭,他日定案得以安心服刑,並保證隨傳隨到,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黃敏玲固自民國101年10月24日起經本院執行羈押,並於102年1月24日延長羈押在案,惟被告自102年2月22日起,即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執行另因竊盜案件經判決確定應執行之拘役55日,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2月19日執行指揮書1份在卷可稽。被告既已非受本案審理中之羈押,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施盈志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