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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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27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109年度婚字第274號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5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軍傑
法官李美燕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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