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931號原告 陳玉燕 被告 葛念蕙
張志誠 訴訟代理人 陳信哲 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認雙方有和解之可能,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