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原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9號原告 邱陳 免訴訟代理人 邱士芳 律師被告 林倍偉
鼎盛環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維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原交簡字第5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賴昱志法官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勳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原交易 字第 46 號(110.05.04)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原交附民 字第 19 號裁定(110.08.31)【本件裁判書】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