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原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9號原告 邱陳 免訴訟代理人 邱士芳 律師被告 林倍偉
鼎盛環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維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原交簡字第5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賴昱志法官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勳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