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柔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0006號、毒偵字第1908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文
彭柔微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塊壹包(驗
餘淨重零點貳貳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玻璃球壹
個、分裝杓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0日
書記官羅以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