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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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02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 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被告輝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即飛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振生黃益煌蔡孟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孟良已於法定期間內以非個人事由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7,1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02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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