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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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02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 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被告輝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即飛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振生 、 黃益煌 、 蔡孟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孟良已於法定期間內以非個人事由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7,1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02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