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94號原告震虎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鴻武 上原告與被告培元科技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