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70號原告 黃育真 被告 黃阿謹
高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6,900元(其建物之課稅現值為175,500元,系爭土地之面積為33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22,0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十分之一,該土地價額以此計算為741,400元,系爭建物及土地價額共計為916,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書記官劉紀君